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1.納閩島銀行;
2.納閩投資銀行。
兩者之間的區別為納閩投資銀行不容許吸收個人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儲蓄賬戶或者任何其他賬戶上的存款業務。
※納閩島銀行能接受個人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儲蓄賬戶或者任何其他賬戶上的存款業務;
※提供信貸服務;
※提供參謀和咨詢服務有關的企業和投資事項;
※證券交易;
※進行外匯交易;
※利率掉期;
※交易衍生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或任何其他相似風險管理的運動;
※基金管理;
※納閩FSA容許的其他業務。
※納閩地理地位優勝,是進入東盟的跳板;
※納閩與大部分亞洲國度在同一時區,可實現實時交易;
※精良的基本設施和趨近完美的監管制度;
※納閩實體被香港和新加坡交易所的上市承認;
※享受70個國度的雙重征稅協議;
※容許100%所有權;
※企業所得稅低至3%;
※無收入預扣稅;
※外籍董事費稅率為0%;
※外籍就業可享受50%的退稅;
※外籍人士可享有2年多次入境居留簽證及多個家眷簽。
1.納閩島銀行:
※必需是銀行或金融機構;
※擁有健全的成就記載;
※良好的信譽評級;
※其他要求。
2.納閩島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或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母體投資公司;
※持牌銀行或成立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商監視主管的監視管理機構;或依據2013年金融服務法,被馬來西亞中央銀行同意的任何機構;
※至少3年以上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在金融業,且公司可提供良好的財務記載。
申請人必需符合以上條件中的一項。
執照同意后,在經營銀行業務前,必需注冊一家納閩公司。
1.首3年的業務籌劃與財務預算書;
2.申請人和公司的法定文件公證本;
3.綜合公司配置文件;
(包含名稱、地點、申請人、成立日期、主營業務、主營業地點、董事和高管資料等)
4.3年經審核的控股公司賬目或參與者每人必需持有10%或以上的實收資本;
5.由股東或投資公司出具保函;
6.從事主管監視申請人的股東或者總公司監管曾的介紹信;
7.備忘錄及章程;
8.審計委員會的各項決定同意;
9.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賬目。
1.所有商業交易的完成必需通過納閩;
2.公司必需在納閩擁有辦公場合;
3.公司在任何時候都應當堅持資本在1000萬馬幣(含)以上;
4.遵照納閩金融服務和證券法,日常業務符合當局法律規定;
5.董事任命須從納閩FSA獲得事先同意;
6.須要在馬來西亞設立辦事處。
評估與規劃→提交申請文件→銀行執照同意→注冊納閩公司→連續經營。

1.其經審計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賬戶的兩個副本在每個財務年度停止的6個月內提交至納閩FSA;
2.一般業務行動和業務量的信息統計提交給納閩FSA,他們會不時審核信息;
3.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支付所有的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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