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商標注冊制度提供地區性掩護。商標即使已獲國度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其它國度或地域的商標注冊處注冊,亦不會主動在香港受到掩護。要在香港得到掩護,商標必需依據香港《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矩》(第559A章)注冊。
此外,香港商標注冊還有幾個原則:
1.香港商標優先權:申請人如在提交香港商標申請之前六個月內,已就雷同貨品或服務在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國提交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便可享有商標在香港注冊的優先權。
2.使用在先:最早使用者優先獲得商標權,而不是以注冊為準;但注冊證卻是反映獲權時光的最有力證明,最簡練、最勤儉資源
3.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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