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支配》的第五議定書于今年7月簽署,在《支配》中參加新的教師和研討人員條款,為香港和內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資歷教師和研討人員提供稅務寬免,并參加防止濫用稅收協議的辦法,確保《支配》符合最新的國際稅務尺度。
該議定書在雙方完成有關的同意程序后,已于2019年12月6日生效。該議定書在香港實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開端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第五議定書》對《支配》的重要修訂內容可概括為兩個方面:
(1)是內地及香港響應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下稱“BEPS”)項目要求、積極參與國際反避稅的最新結果;
(2)將發展兩地的經濟關系列為《支配》的目標,并增設了特殊優惠待遇以增進兩地的人員往來和科技、教育、經濟交換合作,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戰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1、一般反避稅——更新重要目標測試條款
BEPS第6項行為籌劃要求參與方把重要目標測試條款或相似條款納入稅收協議。重要目標測試條款是以“目標測試”的方式在稅收協議中做出反避稅規定:以獲取稅收優惠為重要目標或重要目標之一而人為設計的交易或支配,不能享受協議下的優惠待遇。《第五議定書》在《支配》中更新了重要目標測試條款(第二十四條),響應了BEPS第6項行為籌劃。
《第五議定書》在《支配》中增設獨立的重要目標測試條款,將反避稅的規模擴大至《支配》下的各種類型的收入。
2、特定事項的反避稅“補丁& 
除了增長重要目標測試條款,《第五議定書》還對《支配》已有條款進行了修訂,以應對一些常見的避稅行動。
(1)擴展代理型常設機構的認定規模
《第五議定書》在原先的基本上彌補了“或經常性地在合同訂立進程中施展重要作用(該企業不對相干按通例訂立的合同做本質性修正)”,以防企業通過傭金代理人和相似支配人為規避常設機構認定。
此外,《第五議定書》修訂了《支配》第五條第六款,收緊了對代理人獨立性的斷定尺度。如代理人專門為一個或多個與其緊密關聯的企業進行運動,則損失獨立性,應被認定為被代理企業的常設機構。并在《支配》中增設第五條第八款,細化了“緊密關聯”的認定尺度并明白了“緊密關聯”的“危險港”。基于上述規定,香港公司通過特定內地機構或個人的代理行動,在內地所從事各類商業運動,有必要更為謹嚴地關注與應對潛在的常設機構風險。
(2)擴展不動產相干權益認定規模
依據《支配》第十三條第四款,轉讓一個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公司的財產重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一方征稅。
《第五議定書》在前述規定的基本上,把不動產相干權益的規模擴大至“相似于股份的權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權益)”,使得納稅人難以通過非公司組織情勢持有不動產以避免該條征稅規定的實用。
《第五議定書》強調內地和香港簽署一系列避免雙重征稅文件的目標包含“進一步發展雙方的經濟關系”。這契合大灣區內全面融會與互通的國度戰略,也為《支配》的實用、解讀乃至今后的修訂奠定了基調。
此外,《第五議定書》在《支配》中增長了“第十八條(附)教師和研討人員”,給予一方的教師和研討人員在另一方工作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所得減免稅待遇。
迄今為止,我國(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對外簽訂了110個避免雙重征稅協議、支配或協定,它們或多或少地規定了一些“受雇所得”條款的例外情況,但將教師和研討人員所得列入“受雇所得”條款例外情況尚屬首次。
在《支配》中增長“第十八條(附)教師和研討人員”印證了兩地對“進一步發展雙方的經濟關系”的器重,同時也是我國增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新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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