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國別報告通知論述了團體籌劃如何遵循香港國別報告要求的相干規定,旨在提供有關團體最終控股公司、代母公司、團體內所有香港實體等的相干資料。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籌備/提交國別報告的要求僅實用于上一會計年度團體總收入到達68億港元(約7.5億歐元)或以上門檻的跨國公司團體,下稱為“需申報團體”。需申報團體的香港實體負有不同的申報責任。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2018年度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的截止日期延伸至2020年3月31日。
對于會計年度停止于2018年12月31日的團體,其首個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日期底本為2019年12月31日(即團體會計年度停止后12個月內)。
(1)香港申報實體并非團體最終母實體,并且團體在香港的首個國別報告實用會計年度停止于2018年12月31日與2019年3月31日之間。
(2)若團體會計年度停止日期位于上述區間內,但香港申報實體為團體最終母實體或代理最終母實體,則其申報的截止日期仍為該會計年度停止后的12個月內(例如:香港最終母實領會計年度停止于2018年12月31日,則其申報截止日期為2019年12

(3)對于會計年度停止于2019年3月31日之后的團體,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截止日期仍為該會計年度停止后的12個月內。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無需就延期進行申請。
若其2018年度國別報告在2020年3月31日當日或之前通過香港國別報告網站(CbCReportingPortal)進行提交,則該申報將被香港稅局視為合規。
若團體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內地,那么香港子公司是否須要在香港申報國別報告?
中國內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簽署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議》(“CDTA”),該CDTA中容許主動信息交流資料(“AEOI”)但未容許主動交流國別報告信息。
因此,在尚未簽署雙邊交流支配的前提下,理論上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內地的團體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進行國別報告申報。
就中國內地和香港而言,雙邊交流支配預期無法在原2018年度國別報告申報截止日(即2019年12月31日)前簽署。但是,雙方仍在緊鑼密鼓地就雙邊交流支配進行積極的討論。
若團體最終母實體注冊于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百慕大群島,是否須要在香港進行2018年度國別報告申報?
截至目前,香港與開曼群島、BVI以及百慕大群島均無CDTA或《稅務資料交流協議》(“TIEA”)。
因此,該團體僅需在最終母公司注冊的稅務管轄區申報國別報告,無香港國別報告本地申報任務。但是,若最終母實體同時亦是香港的稅務居民,那么該團體須要在其最終母實體注冊的稅務管轄區以及香港同時申報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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