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人士,包含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集團,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發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離.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發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重要是依據事實而定,但所采取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發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如任何人士銷售樓宇或物業是屬于營利籌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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