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在2020年2月剛剛舉辦的一次歐盟經濟與金融事務理事會(“ECOFIN”)會議后,開曼群島被列入《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稅務不合作名單”)。此文中我們為大家扼要剖析了歐盟這一舉動對于開曼作為常用的離岸基金設立地的潛在影響。
近年來,開曼一直在試圖與歐盟合作、并通過了一系列立法辦法以被避免列入該稅務不合作名單。可能開曼在執行必要的投資基金立法方面有所短暫拖延,導致其還是被列入了該稅負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對稅務不合作名單所列國度采用一些行政辦法,但短期內預計對開曼的影響不大。
基于目前情形,我們如下總結了歐盟本次決議對管理人和開曼基金可能發生的重要影響,以便管理人告訴相干投資者。
將開曼群島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是歐盟對其以為在采取國際稅收透明度尺度、公正征稅及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anti-BEPS)辦法等方面不合作的國度所采用的行為。
(1)由于開曼群島繼續許諾與歐盟合作,開曼群島被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可能是臨時性的。對全球的對沖基金和投資者來說,開曼群島很可能依舊是個極具吸引力的管轄區。
(2)管理人和基金應關注開曼群島和歐盟之間關于這一問題的討論進展,以及歐盟各成員國的反響,但就目前而言:
投資者可以知曉,開曼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歐盟市場營銷方面都未受到實際影響。
管理人應注意,開曼群島于2020年1月31日通過了投資基金立法,該立法于2020年2月7日生效,此外,開曼群島在過去兩年中一直積極配合歐盟的其他要求,并許諾繼續與歐盟合作。
開曼群島正在盡力爭奪在2020年10月進行的下一次審查時,將其從稅務不合作名單中刪除。在稅務不合作名單中增長或刪除管轄區的先例并不罕見,例如百慕大和巴哈馬。
(3)與此同時,管理人和基金應繼續與相干服務機構合作,執行開曼群島立法及其更新的所有相干規定。
(4)如果未來引入可能影響開曼基金投資者及基金投資的具體防御辦法(可能由歐盟整體或者某個單個歐盟成員國作出),則屆時須要詳細剖析是否有必要轉變相干基金的設立地以及管轄法域。雖然將基金轉移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并非不可能,但鑒于基金的既有狀態,這一辦法可能弊大于利(除非投資者有急切需求)。
(5)對即將設立的新基金而言,管理人應繼續依據相干因素評估最適合的設立地,包含斟酌投資者需求、稅務(包含投資者和投資組合層面分離的稅務問題)、基金架構、服務提供商以及投資組合的性質和地理地位等方面,以選擇最適合的管轄區。
針對各基金,管理人應該采用如下辦法:
(1)評估在歐盟定居的投資者的比例,以及這些投資者可能受到的防御辦法的直接影響。
(2)評估基金在歐盟規模內進行投資的可能性,這些投資可能會受到相干防御辦法的影響,從而影響整個基金的投資者。
我們建議依據上述評估,請管理人在相干基金募集闡明書中添加風險披露表述和/或與稅收相干的注釋。
除非個別歐盟成員國另有規定,以下做法是可以繼續進行的:
歐盟投資者可以繼續堅持對于開曼基金的既有投資;
歐盟投資者可以連續增長對開曼基金的投資;
開曼基金可以在現有的私募制度下繼續向歐盟投資者出售。
然而,與歐盟有關的主權機構可能無法參與在開曼群島或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實體的融資,除非例外情形可以實用。事實上,這在很長一段時光里已經成為了非明文規定。
針對如下列出的2017年12月5日理事會結論中所列的行政辦法,歐盟成員國此前已批準采用其中至少一項

增強對某些開曼產生交易的監測;
增強對從相干開曼系統中獲益的納稅人的審計;
增強對使用的開曼架構或支配中涉及這些管轄區的納稅人的審計。
2019年12月,歐盟經濟與金融事務理事會同意了歐盟行動準則小組(商業稅收)(“COCG”)向其提出的某些建議,這些建議進一步要求歐盟成員國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少采用以下具體立法辦法之一。目前,這些建議對歐盟成員國沒有正式束縛力。
費用不可扣除:當費用和付款(如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服務費)因支付給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內的實體或個人而本可被扣除時,不得扣除這些費用和付款。
受控外國公司規矩:位于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的實體居民或常設機構的收入應納入納稅基本。
預提稅:對在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內收到的付款實用較高的預提稅稅率,或對此類付款實用特定的預提稅。
利潤分配的參與豁免限制:謝絕或限制對從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內的子公司獲得的股息或其他利潤分配的進行稅務豁免。
還有建議提出,歐盟成員國可以倒置舉證責任,實用特別的文件要求,以增強它們公布的防御辦法的后果。但這些仍處于建議階段。
展望未來,歐盟行動準則小組的義務是從2021年7月開端評估這些辦法,以便討論在稅收范疇進一步采用防御辦法的必要性,以及從2022年開端以更有針對性的方法實施防御辦法的必要性。
(1)開曼會盡其最大盡力移除在稅務不合作名單中的列名。開曼群島已經接洽歐盟官員,盡快開端將其從稅務不合作名單移除的過程,目的在2020年10月完成。
(2)歐盟成員國采可能取上文第5部分中的任何辦法,具體時光和影響尚不肯定。
如上所述,雖然開曼被列入了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但是具體歐盟和歐盟成員國采用哪些“懲罰”辦法尚不明白。開曼也在基金采用行為,以求將其從該名單盡力移除。
掃一掃
18926071152
微信同號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