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稅收作為一個國度經濟體制的主要構成,成為考量一國投資環境優劣的主要環節,稅負的高下也是影響投資回報率的要害因素。截至目前,稅務總局已經宣布58份“一帶一路”參與國、沿線國度和地域稅收指南。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泰國的稅收政策吧。
泰王國(以下簡稱泰國)處于東盟的中心地位,區位優勢顯著,吸引外資政策優惠,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正進入泰國。近年來,中泰兩國政治互信不斷深化,文化傳統相容互鑒,經貿合作互利共贏,在中國—東盟自

截至2017年10月,我國已對外正式簽訂103個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其中99個協議已生效,和香港、澳門兩個特殊行政區簽訂了稅收支配,與臺灣簽訂了稅收協定。稅收協議已成為我國稅法系統主要組成部分。國際稅收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度或地域,為了和諧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本著對等的原則,在有關稅收事務方面通過會談所簽署的一種書面協定。國際稅收協議在避免雙重征稅方面施展了主要作用,對于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大力實施“引進來”以及中國企業“走出去”具有主要意義。
對擬赴外投資的中國居民而言,應該側重關注中國事否與投資目的國之間簽有稅收協議,了解相干協議的具體內容,并借助相干規定實施更為有效的稅務計劃和商業支配,從而有效降低對外投資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
依據中泰稅收協議第一條,本協議實用于締約國一方或者雙方居民的人。
此地方謂“人”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依據中泰稅收協議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人”一語包含個人、公司、其他集團以及依照締約國任何一方現行稅法視為應納稅單位的任何實體。
依據中泰稅收協議,居民是指依照締約國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總機構、注冊所在地或者其他相似的尺度,在該國負有納稅任務的人。當某個人因上述規定同時為中國居民和泰國居民時,雙方主管當局應該通過協定,肯定該個人為哪一方稅收居民。對除個人以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其他“人”(如公司或其他集團),應依據其總機構所在地確認其為哪一方稅收居民。
依據中泰稅收協議稅種規模條款的規定,中泰稅收協議實用于由各締約國或其處所當局對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征收方法如何。
依據中泰稅收協議,對全體所得或某項所得征收的稅收,包含對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征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征收的稅收。在泰國方面,該協議實用的現行稅種是:所得稅和石油所得稅(以下簡稱“泰國稅收”)。在中國方面,該協議實用的稅種則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中泰協議也實用于本協議簽署之日后增長或者取代現行稅種的雷同或者本質類似的對所得征收的稅收。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的主要變動通知對方。
中泰協議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進行了明白,重要包含:
①管理場合;
②分支機構;
③辦事處;
④工廠;
⑤作業場合;
⑥農場或種植園;
⑦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任何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合;
⑧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視管理運動,以持續六個月以上的為限;
⑨與為他人提供儲存設施的人有關的倉庫;
⑩締約國一方居民通過雇員或者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勞務,包含咨詢勞務,如果這種性質的運動(為同一項目或相干聯的項目)在任何十二個月中持續或累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
中泰協議規定:除本協議有明白的相反規定以外,締約國任何一方的現行法律,應繼續有效于各自一方對所得的征稅。如果一項所得應在締約國雙方納稅時,則應依照本條下列各款給予打消雙重征稅。
1、在泰國方面,有關從中國取得的所得應繳納的中國稅收,應容許在該項所得應繳納的泰國稅收中抵免。但是該項抵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給予抵免前所計算的相應的泰國稅收數額。“應繳納的中國稅收”一語應以為包含假如沒有依照本協議簽署之日有效的或有可能對現行法律加以修正或增長在中國為增進經濟發展所制訂的特殊勉勵法給予免稅、減稅而可能繳納的中國稅收數額。
2、在中國方面,有關從泰國取得的所得應繳納的泰國稅收,應容許在該項所得應繳納的中國稅收中抵免。如果該項所得是泰國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該項抵免應斟酌支付該股息公司就該項所得繳納的泰國稅收。但是該項抵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給予抵免前所計算的相應的中國稅收數額。“應繳納的泰國稅收”一語應以為包含假如沒有依照本協議簽署之日有效的或有可能對現行法律加以修正或增長在泰國為增進經濟發展所制訂的特殊勉勵法給予免稅、減稅而可能繳納的泰國稅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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