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5-17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1.由所有合伙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1份原件);

2.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指定聯系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1份副本;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原件1份);
6.
所有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必須經其所在國家的公證處公證,并經中國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港澳投資者必須經中國委托的公證機構認證(原件1份),并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轉遞專用章;如果您是臺灣投資者,您必須經過當地公證處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協會認證(原件1份);如果投資者是海外自然人,他/她還可以提交其護照復印件和最近入境記錄(驗原件);如果投資者是國內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投資者為境內法人的,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合伙人的授權委托書(適用于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人的情形);
8.執行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9.與外國合作伙伴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發行信用證書。(僅適用于外國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情況);
10.主要經營場所信息申請材料(填寫申請表);
11.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函(原件1份);
1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聲明(原件1份);
1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書(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為具有知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情形);
14 .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15.法律文件送達委托書;
1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原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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