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課稅年度的肯定
依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香港的課稅年度從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為一個課稅年度。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發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銷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含法人集團、合伙商鋪、信托人或集團,均須繳稅。征稅對象并沒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離。因此,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重要是依據事實而定,但所采取的原則可參考香港及其地域正式的法院所判決的稅務案例。
2.與報稅有關的資料
與報稅有關的資料,是指在報稅進程中,納稅人應向香港稅務局呈交或籌備的,與報稅有關的表格和賬簿等文件。重要包含:
報稅表:納稅人應在規定時光內,將填寫妥當的報稅表交回稅務局;
有關資產及負債等資料的陳說書;
業務紀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須就其入息及開支情形,用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易于肯定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該紀錄的保存期最少為7年。
租金記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擁有坐落在香港的土地、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所有人士,必需因就該使用權而在1983年4月1日及以后而發生的收益,用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記載,保存期最少為7年。
其他文件:或公共機構的雇員,按規定向稅務局長提交由他們所管有的資料。雇主提交的有關雇員的雇用及解聘情形。
其他與報稅有關或可能有關的材質,如契據、圖則、文書、簿冊、賬目、商品名單、存貨表、憑單、銀行結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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