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稅務條例同時制訂出一系列規矩,用于斷定某些利潤是否源于香港,以及在某些情形下該利潤是否來自香港經營的業務,從而最終斷定這些利潤是否須要在香港繳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并非在香港當地發生利潤,即使將這筆錢匯回香港,也不須要在香港繳稅。
依據利得稅的定義,必需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需征繳利得稅:
1、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從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發生的利潤除外;
3、該利潤在香港發生或得自香港。
當然,這也并非絕對,因為香港稅務條例中,有一些涉及特定情形的從屬條例。因此,在斷定是否需繳納利得稅時還需查看從屬條例的相干規定。但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會先斟酌以上三個因素。
如果斟酌過這些因素后,肯定不須要繳納利得稅,還應當再對特別條款進行斟酌,以肯定不屬于特別情形下繳稅領域。若發現有繳稅責任,則應及時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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