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做賬審計≠多繳稅
香港企業的利得稅繳納遵循的是:利潤起源地原則,也就是只有在香港生產或來自香港的地域的利潤才須要繳納利得稅,利得稅為16.5%,有利潤則繳稅,無利潤甚至是虧損則無需繳稅。因此,對于離岸運營的香港公司來說,最準確的做法是:申請“離岸豁免”。
在香港注冊了公司的企業,最好的經營模式是離岸經營,因為當稅務局認可其操作之后,就會發出豁免批準書,企業在以后的年度即使有利潤也無需繳納利得稅稅款。
所以如果肯定自己的香港公司是屬于離岸經營,不管是否盈利,建議大家都在第一次做賬審計的時候一起申請“離岸豁免”的資歷、出具相干證明。因為香港稅務局認定一家企業的運營模式后不會隨便更改,因此第一年申請完成的概率會更大。
能否申請“離岸豁免”是要害,依據香港稅務局相干條例向公司須要滿足以下5個條件:
(1)供貨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訂單的簽訂進程均不在香港產生;
(3)未在香港產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任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我們知道,除了香港,還有許多人會選擇在新加坡、開曼、BVI等知名國度和地域注冊離岸公司,并應用稅率優惠來實現豁免或部分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全球稅收政策環境在不斷產生變化,要求也越來越嚴厲,因此我們更要追求專業人士的贊助,從全球稅務規劃角度著手,了解新法規/環境對自己離岸公司的稅務規劃有無影響,是否須要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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