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地稅務機關以為該相干主體不符合“經濟本質”要求,則可以對其進行處分。
?以上發生影響(主體)有:
①有開曼群島上市主體以及BVI中間控股公司的上市團體;
②有開曼群島/BVI控股公司的私人企業團體;
③向關聯方購置并銷售給關聯方/非關聯方的BVI貿易公司;
④在開曼群島/BVI持有知識產權的公司;
⑤有開曼群島持牌的基金管理人。
同時,還有機遇影響到信息交流及國別報告的實施。
方案一:當地在岸化
純控股實體:滿足經濟本質的要求較低;
非純控股實體:要求較多,需支付較高成本
方案二:成為非當地稅務居民
中國:需依照中國企業繳納中國稅收
香港:申請成為“非香港公司”,取得香港稅號:①不可報稅②可報稅
比如,香港公司為在岸公司,所以并沒有被歐盟和OECD要求遵從經濟本質法。對于在香港有“管理”或“掌握”的香港公司,可以較為順利地申請到稅收居民身份。
方案三:調換公司注冊地域
比如從事國際貿易類的公司,可以斟酌選擇中國香港、新加坡、馬紹爾、塞浦路斯、愛爾蘭、馬耳他等相對低稅的法區做相干替代性的支配。
依據島嶼國度(地域)等地相繼出臺的經濟本質法案辦法可看出,其本意是各國充足應用CRS協定來全面打擊海外避稅等行動,直接劍指海外藏富、變相逃稅等空殼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法案并不是“稅務優惠”的末日,而是將全球的稅收制度推向正規化。以往精心設計的離岸公司架構不屬于任何司法轄區的納稅居民的話,自然會受到全球各地稅務局和司法部門的重點查處對象,因此,原有的連架構設計已不能滿足新形勢的需求,對原有離岸公司組織架構進行精致化、合理化的支配和變革已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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