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香港立法會頒布了《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將為籌備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的有限合伙基金(“LPF”)引入新的注冊制度。
2020年7月9日,香港立法會正式通過《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并將于2020年8月31日實施《有限合伙基金條例》。香港為什么要推出LPF?
目前在香港成立的基金大致可分為單位信托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兩大類,但并非所有海外基金管理人都熟習香港的《受托人條例》或OFC制度。
因此,基金經理設立的多是離岸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PE”)基金,重要通過在開曼群島等地,以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情勢來構建,受當地《豁免有限合伙企業法》所規范。香港現行的《有限責任合伙條例》(第37章)早于一個世紀前公布,該條例多用于設立會計,法律等相干專業事務所,但為資本投放和利潤分派提供較小的彈性,無法滿足基金的運營需求。LPF制度會為香港提供哪些機會?
隨著全球監管要求港勤和監視漸趨嚴厲,在離岸管轄區設立的基金正在面臨監管改造,各類合規負擔日益繁重,全球各地的基金經理重新審視其基金構造,并斟酌將其基金和業務運動轉移回本土。同時,在2020年2月,開曼群島已被列入歐盟的非合作管轄區的稅務不合作國度名單,開曼未來或遭受歐盟執行相干制裁辦法。對于基金設立在開曼群島的基金經理來說,這可能是促使他們重新審視其基金注冊地的另一個因素。新的LPF制度在勉勵更多基金經理斟酌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或重新調配其在離岸管轄區的現有基金回香港中起了要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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