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通關管理
(1)“個人自用” 依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
(1)“個人自用”

依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明白“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實用';網購保稅進口’(監管方法代碼1210)進口政策的商品,依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涌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理時除外”。
(2)提醒預警召回
依據商財發〔2018〕486號《關于完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白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承擔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需實行對消費者關于質量、安全、衛生等提示告訴責任。要求海關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在商品銷售前依照法律法規實行必要的檢疫,并視情形發表風險警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加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召回監管力度,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清除已銷售商品安全隱患,依法實行召回,海關責令相關企業對不及格或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商品采取風險消減辦法,對尚未銷售的按貨物實行監管,并依法追究相關經營主體責任。
(3)清單申報
跨境電商零售商品進口時,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應提交《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法辦理報關手續。《申報清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身份審核
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應對交易真實性和消費者(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承擔相應責任;身份信息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認證的,訂購人與支付人應該為同一人。
(5)場合管理
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作業場合必需符合海關相關規定。跨境電商監管作業場合經營人、倉儲企業應該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盤算機管理系統,并依照海關要求交換電子數據。其中,開展跨境電商直購進口或一般出口業務的監管作業場合應依照快遞類或者郵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合規范設置。跨境電商網保稅進口業務應該在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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